第 周
中國石油大學(北京)《國有資產管理辦法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,維護資產安全和完整,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學校資產,根據財政部、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及校屬各部門,法人單位除外??死斠佬^(qū)參照執(zhí)行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、使用由學校支配的,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。
第四條 財政部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,教育部行使國有資產監(jiān)管職能。
第五條 國有資產按表現形式分為流動資產、固定資產、在建工程、無形資產、對外投資等。
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遵循節(jié)約高效、安全規(guī)范、物有所值、公開透明、權責一致的原則,做到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、財務管理、績效管理相結合,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(tǒng)一。
第二章 管理體制
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“統(tǒng)一領導、歸口管理、分級負責、責任到人”的管理體制。
第八條 校長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,分管資產的校領導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。
第九條 學校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,統(tǒng)一領導學校國有資產、經營性資產管理工作,研究決策國有資產、經營性資產重大事項,代表學校對出資企業(yè)履行出資人職責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由校長任主任,分管國有資產、財務、紀委的校領導任副主任,國有資產管理處、黨政辦公室、財務處、基建處、后勤管理處、校屬企業(yè)總公司、科學技術處、圖書館、監(jiān)察處、審計處、工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委員。其主要職能如下:
1.在學校黨委、校行政的領導下,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;
2.貫徹國家、教育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、法規(guī)、條例,貫徹執(zhí)行學校有關決策部署;
3.研究審議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制度;
4.審議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(guī)劃、改革等事項,審議國有資產配置、轉讓、置換、拍賣、成果轉化等國有資產處置中的重大問題;
5.審議學校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;
6.向學校黨委常委會推薦相關教職工擔任校屬企業(yè)的董事、監(jiān)事,審議批準校辦企業(yè)董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的報告;
7.負責對校屬企業(yè)總公司的負責人(總經理、副總經理)進行年度考核;
8.對校屬企業(yè)總公司的經營活動與財務管理進行監(jiān)督,審議公司的投融資計劃、股權轉讓、增減注冊資本、發(fā)行債券、控股公司上市、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及彌補虧損方案、公司及控股企業(yè)的重大資產處理、企業(yè)合并、分立、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重要事項;
9.研究審議其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、監(jiān)督和運營方面的重大事項。
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,設在國有資產管理處,負責處理日常事務。辦公室主任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兼任。
第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(以下簡稱“國資處”)是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,代表學校對國有資產進行綜合管理。
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是學校根據國有資產的性質、用途等因素,將資產分類指派管理的二級部門。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由《中國石油大學(北京)國有資產歸口管理分工清單》確定,各歸口管理部門可根據分管的國有資產性質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,管理細則報國資處備案。
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是直接使用或保管國有資產的二級部門。
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或保管國有資產的人員。
第十四條 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應履行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程序。
第三章 資產配置
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學校根據辦學事業(yè)發(fā)展需要,按照相關法規(guī)程序,通過購置、建設、調劑、租用、接受捐贈等方式為學校及各部門配備資產的行為。
第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配置須結合資產存量及使用情況,根據國家配置標準配置,國家沒有規(guī)定配置標準的,應結合實際需求和財力狀況,合理配置。
第十七條 購置、建設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:
1.屬于學校事業(yè)發(fā)展和履行職能需要;
2.履行資產配置決策審批程序;
3.資產配置事項已經納入預算;
4.難以通過調劑、租用、借用等方式獲得;
5.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實現,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服務方式成本過高。
第十八條 學校應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資產進行校內調劑使用:
1.長期閑置、低效運轉的資產;
2.超標準配置的資產;
3.其他適用于調劑的資產。
第十九條 采用面向市場租用方式配置資產的,應當從嚴控制,嚴格履行申報審批程序。
第二十條 學校接受捐贈資產,捐贈人有要求的按捐贈人要求配置,捐贈人無要求的須統(tǒng)籌配置。
第二十一條 無論以何種方式形成的新增資產須在國資處登記入庫,資產校內調劑的須在國資處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第四章 資產使用
第二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須用于保障學校事業(yè)發(fā)展的需要,原則上不得出租、出借;不得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;不得進行期貨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等風險投資。
第二十三條 資產使用人須按資產配置用途使用資產,做好資產維修、維護、保養(yǎng)工作。若資產處于低效、閑置、損壞、丟失等狀態(tài),須及時到國資處申請資產調劑或處置。
第二十四條 資產使用部門須對本部門使用的資產負責,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核實,保障本部門資產合規(guī)合理使用。
第二十五條 歸口管理部門須根據歸口管理資產的特點建立完善資產維修、維護、保養(yǎng)制度,做好資產的維護工作,保障資產處于完好可用狀態(tài)。
第二十六條 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按照《中國石油大學(北京)校屬企業(yè)管理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第五章 資產處置與出租出借
第二十七條 學校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占有、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的行為。處置方式包括:報廢報損、科技成果轉讓、對外捐贈等。
第二十八條 國資處是學校國有資產處置與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門,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。
第二十九條 國資處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資產可進行報廢報損處置:
1.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且不能用于調劑的;
2.因技術原因確需報廢、淘汰的;
3.涉及盤虧、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;
4.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;
5.因不可抗力造成損毀的。
第三十條 轉讓學校國有資產應當通過公開拍賣、招標投標等方式進行,科技成果轉化按照《科技成果管理辦法(2016年修訂)》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一條 對外捐贈對象原則上限定為公益事業(yè)及遭受自然災害的群體,對外捐贈須履行審批程序。
第三十二條 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出租、出借按照《中國石油大學(北京)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三條 處置已達使用年限的資產取得的收益、出租收益須交財務處,納入學校預算;處置未達使用年限的資產收益須上繳財政部。
第六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
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家對學校占有、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,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、使用權的行為。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由國資處負責。
第三十五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國有資產所有權、經營權、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(fā)生的爭議。學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(fā)生資產產權糾紛的,由雙方協(xié)商解決,有共同上級單位的可向上級單位申請調解或裁決。上述方法不能解決的,依照司法程序處理。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工作由歸口管理部門和國資處負責。
第七章 資產盤點、清查與評估
第三十六條 資產盤點是在特定時間點對資產進行清點,以確定各種資產在一定時期的實存數。學校每年須進行一次資產盤點,形成資產報告。學校資產盤點工作由國資處負責。
第三十七條 資產清查是指學校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學校資產、債權、債務進行全面清查。資產清查內容包括:基本情況清理、賬務清理、財產清查、損溢認定、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進行資產清查:
1.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,納入統(tǒng)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;
2.發(fā)生無償調撥(劃轉)以及單位分立、合并、改制、撤銷、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的;
3.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;
4.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;
5.會計政策發(fā)生重大變更,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(fā)生重要變化的;
6.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。
開展資產清查,由學校批準,向教育部申請,經教育部審核,財政部批準立項后,方可實施。學校資產清查工作由國資處負責。
第三十八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須進行資產評估的,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。學校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八章 信息管理與統(tǒng)計報告
第三十九條 資產使用部門和資產使用人須通過學校資產管理信息系統(tǒng),及時錄入、更新相關資產數據,確保實時反映資產情況。
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國有資產年度報告制度,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:制度建設、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;資產使用管理情況;資產處置管理情況,含處置資產的原因、賬面原值和處置方式,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,授權管理取得的成效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。
第九章 績效考核與監(jiān)督檢查
第四十一條 資產管理績效考核是指學校運用一定的方法、指標及標準,考核和評價學校資產使用效益的行為。
學校須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,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,通過科學合理、客觀公正、規(guī)范可行的方法、標準和程序,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學校國有資產績效。
第四十二條 學校堅持內部監(jiān)督與財務監(jiān)督、審計監(jiān)督、社會監(jiān)督相結合,事前監(jiān)督與事中監(jiān)督、事后監(jiān)督相結合,日常監(jiān)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,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類資產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,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學校資產嚴重損失的,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,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十章 附 則
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,按照財政部、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行,由國資處負責解釋,《中國石油大學(北京)國有資產管理辦法(修訂)》(中石大京國資〔2014〕6號)同時廢止。